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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認識器官捐贈

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,器官捐贈可分為大愛器官捐贈及活體器官捐贈。

 

『大愛器官捐贈』

腦死病患捐贈可用器官,移植給器官衰竭病人。

衛福部公布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」,

「腦死捐贈」與「心死捐贈」皆可成為大愛器官捐贈來源。

癌末或臨終病人,經評估後仍有機會捐贈角膜...等組織。

『活體親屬捐贈』

身體健康的成年人,將部分肝臟或一顆腎臟捐贈給五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,

唯配偶須與捐贈者結婚兩年以上,或生有子女才可捐贈。

但在婚後才診斷器官衰竭者,不在此限。

亞東紀念醫院 移植委員會 版權所有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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